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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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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修订说明

一、

修订原则:

1)符合指引的相关规定;

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解决公众关心的重要问题;

4)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减少除外责任;

5)体现费率与风险的对价;

二、

修订方式:

1)根据监管部门的修改意见梳理条款,监管部门提出的39条、131处意见,共落实35120处;

2)根据ABC条款上报的修订意见梳理条,上报的修订意见26条,共落实26条;

3)工作组就重点问题专题讨论

三、

主要修订点

               

产品架构:

简化产品架构,机动车采用统一的条款;体现风险差异,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单独设置条款。具体如下图所示:

 

 

行业示范条款

 


机动车条款

 

特种车条款

 

摩托车、

拖拉机 条款

 

2

条款体例:

a

四个主险合并制定一个条款,分列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提炼共性内容,简化条款。具体如下所示:

 


总则

保险责任

车损、三责、车上责任、盗抢 责任免除

赔偿处理

通用条款

附加险

释义

b

将免赔率条文放在责任免除中,加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金额的修订:

 

按照承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额,全部损失按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付,部分损失在保额内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赔付。

该方案优点:符合保险法的有关要求,符合被保险人的消费习惯,

实行该方案的前提条件是:

               

行业统一执行标准车型库,并出台车辆折旧率办法。

 

双方协商确定实际价值后,不得低于该实际价值,不足额投保。

 

               

车损险是否依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的修订:

取消关于依据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内容,车辆损失在车损险项下全额赔偿,之后进行追偿。相应修改赔款计算公式。

 

 

               

免赔率的修订:

车损险:

删除事故责任免赔率,删除无法找到第三方30%的免赔率

将非指定驾驶人的免赔率由10%下调至5%;将行驶区域外免赔率由10%下调至5%; 将超载免赔率由10%下调至5%(最大值由60%下调至30%

三责险:将非指定驾驶人的免赔率由10%下调至5%;将行驶区域外免赔率由10%下调至5%;将超载免赔率由10%降低到5%

车上人员:将非指定驾驶人的免赔率由10%下调至5%;将行驶区域外免赔率由10%下调至5%

盗抢险:删除指定驾驶人免赔率,将行驶区域外免赔率由10%下调至5%;删除丢失钥匙免赔率,减少无法提供单证免赔率(仅保留登记证书、来历证明)

 

删除争议较大的责任免除:(共15条)

共性:(共六条)

a、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

b、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核发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c、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

 

 

 

d、发动机车架号同时变更;

e、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f、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g、兜底条款

 

车损险(共两条):

a、不明原因火灾;

b、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三则(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车上人员(共三条):

a、车门没有完全闭合;

b、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c、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

盗抢(共三条):

a

被盗窃未遂造成的损失;

 

b、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c、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附加险修订:

 

行业原共有38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本次减少28个附加险,其中5个并进主险保险责任,包括: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

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删除23个。现保留10个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险、专修厂指定险

8

被保险人义务:

a、对于不影响赔偿处理的内容,予以删除;

b、对于影响赔偿的内容,分别列入责任免除及赔偿处理;

c、对于被保险人缴费义务,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列入总则。

9

保险人义务

删除了保险人义务

10

其他修订

 

a、明确施救费用在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b、主挂车的赔偿金额以主车和挂车的责任限额总和为限;

c、对于损失项目无法重新核定的,仅对于不能证明的部分拒绝赔偿;

d、保险人支付赔款后的追加索赔,予以赔付;

e、保险车辆被找回的,其归属由双方协商确定;

f、减少索赔资料(行驶证、购置税完税证明等);

g、简化条款,删除部分法律法规已明确的内容(车辆保养义务、合同解除的有关规定、重复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