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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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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沪公交(事故)[2007]112   签发:左天福

 

 


关于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的通知》的通知

 

各交警支(大)队、总队有关单位: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并下发了《关于公布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请各单位按照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5项的规定,组织全体民警、尤其是事故处理民警认真学习掌握。从200743日起,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按新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通知》

 

附件:

 

 

 

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单位:元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29569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668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9213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4762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8006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59岁以下

413360

6074

20669×年限

75周岁以上

103340

死亡赔偿金

(农村居民)

59岁以下

184260

6074

9213×年限

75周岁以上

46,065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

14,762×年限

农村居民

8,006×年限

伤葬费

14,784.5

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

20,668×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农村居民

9213×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天

营养费

2040×天

住宿费

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