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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者人伤赔付标准 到底谁说了算?
 
2006/10/30         ★★★

第三者人伤赔付标准 到底谁说了算?

 文章来源:东南快报 发布时间:2006-10-25   字体: [ ]

  去年11月份,郑先生驾车时不慎撞伤一名行人,郑先生被判全责。为此,郑先生共支付:医疗费用7000元、赔偿费(后续治疗费等)3000元、车损1000元。(车祸当天,郑先生曾拨打95585,请求保险公司的人伤岗工作人员协助处理,但均遭福州中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拒绝。)

  事后郑先生到中华保险理赔,却被告知只能赔付3000元(医疗费2000元,赔偿费0元,车损1000元)。只表示对此郑先生很不满意,在双方理论过程中,中华保险理赔部经理无法给予合理的解释,遂答应再作商议。

  第二次,郑先生发现理赔的金额已上升为6000元(医疗费3000元,赔偿费2000元,车损1000元),但郑先生仍不满意,再次争议后,保险公司对于为何理赔“不足”仍不能给出一个完美解释,对此表示需要再次请领导批示。

  最终,直到今年4月份,保险公司给出的理赔为1万元(医疗费6000元、赔偿费3000元、车损1000元)。

  案例分析

  为何一种保险条款,却作出三次不同的赔偿结果?记者就此采访了某保险公司的人伤理赔人士:“保险公司是根据医保用药来确定赔付,但这个浮动可以很大!”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的陈少涌律师也表示:保险公司采取以医保用药作为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个标准是保险公司内部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是病情所需的,不管什么用药,保险公司都应予以赔偿。

  友情提醒

  出现人伤案件后,车主不要慌张,首先应报警,再报保险公司,尽量与医院协商用医保用药,如需赔偿误工费用,则需要对方主治医生提供休假证明,及伤者提供近三个月的工资证明(加盖财务章),且赔偿费(后续治疗费等)最好不要超过治疗费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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