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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子全损以实际价值为赔偿标准
 
2006/10/30         ★★★

车子全损以实际价值为赔偿标准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 发布时间:2006-10-08   字体: [ ]


  案例:8月初,福州的龚先生驾驶着已经使用了13年之久的轿车,在二环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子严重损坏。
事后,龚先生提出的索赔要求为修复车辆(保险合同中第三十条有明确的约定: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但是,该车的修复费用高达6万多。而有关评估机构对该车的评估价仅为26000多元。

  结果:保险公司将该车推定为全损,再按该车的评估价26000多元进行赔偿,且报废 车辆收归保险公司处置。

  保险公司:以实际价值为标准

  “当汽车全损而无法继续使用时,保险公司按汽车实际价值给予赔偿,避免少数车主想通过车险理赔而不当获利。”一位理赔人士这样表示。

  但当汽车由于出险而导致全损时,即汽车已接近报废,任何零部件的维修更换都不能令汽车继续使用,这时保险公司的理赔目的变成尽量减少车主的经济损失,这种赔偿是一次性的,即赔付后该合同将自动终止。

  车险专家:理赔不能超实际价值

  车险专家表示,赔偿的前提就是保险公司要遵循补偿性原则,即赔偿数额不能超过汽车的实际价值,所以保险公司通常在汽车全损时会以实际价值作为赔偿标准。案例中,龚先生的车子实际价值只有2万多元,而维修费用却高达6万元,所以保险公司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大家谈:该按什么标准赔

  李先生(驾龄4年):我想龚先生可能没有看清合同条款,于是才会提出维修的索赔要求。我觉得投保人在索赔时,先看清合同条款,不应当单凭个人主观意识,要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游小姐(驾龄2年):我觉得汽车的折旧率,应该由保险公司和车主双方共同商定。比如我平时就很爱护汽车,一年使用下来,汽车还是像刚买时一样崭新,折旧率哪有保险合同里写得那么高。而且保险公司应该根据汽车使用后的保养情况,一年评估一次汽车折旧率,做到个性化服务,有些车主很不爱护车,折旧率就该高点。

  雷先生(驾龄1年):保险公司每年都是以汽车购置价计算保费,而在理赔全损时,都是按照实际价值来理赔。汽车在使用中会不断因折旧而贬值,我觉得续保时,保险公司就该按照实际价值作为基本保额计算保费。

  提醒:注意保险公司的折旧率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很多车主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应该如何计算汽车折旧损失,当然他们就不知道保险公司是按照怎样的折旧率给汽车的实际价值进行“打折”。

  在车险合同中,已经明确标明汽车的折旧率,可有些车主却“熟视无睹”,一厢情愿地要求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理赔。其实他们并非故意想“旧车全损换新车”,而是顾此失彼,单方面地关注车险条款的其中一款,而忽视车险条款的全部。

  所以投保人绝不能仅仅关注车险条款的局部条款,应当全面地了解车险条款,不要出现漏网之鱼,给自己索赔时制造障碍。这样能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同权益,同时保障自身利益不被自己的“以偏概全”所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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