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本市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由上海市公安局和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共同制定的《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行,原《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对于有人担心的外地车在上海并不熟悉上海的“快处”政策可能导致的误会,市公安局表示,“快处”政策正在全国推行,并且经过交警劝说还不离开现场的才会处以罚款。
【新《办法》调整如下】
一、适用外省市买险的车辆
之前,交通事故中的机动车持外省市签发的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凭证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现在则是,在本市道路上发生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撞的交通事故,只要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车辆能够安全移动的,都必须按法律规定先撤离现场,可选择自行协商方法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二、必须在指定点核定物损
《办法》规定:当事人选择自行协商处理的,必须将事故车辆共同移至同一“保险理赔服务中心”进行财产损失核定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同时,还延长了各“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对外服务的时间。
《办法》实施以后,本市“绿地”、“利港”、“众国”、“南空”、“上汽交运”、“瀚博”等业务量较大的6个“中心”的对外服务时间调整为每天8时30分至22时,其他“中心”对外服务时间调整为每天8时30分至17时。
三、新款“协议书”更省时
以后,本市将统一启用《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协议书”采用无碳复写纸质,以便事故当事人现场快速填写、当场确定事故责任并通过签名形式予以确认,可有效防止个别不讲诚信者因事后反悔而引发争议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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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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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取 号 |
AA7309006-2009-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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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文件编号 |
沪公发[2009]2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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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09-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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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形式 |
文本 |
载体类型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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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 事故 处理办法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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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描 述 |
| 现将市公安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保监局”)联合制定的《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进行印发,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沪公发〔2008〕31号)届时停止执行。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广泛宣传。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上海保监局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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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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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现将市公安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保监局”)联合制定的《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沪公发〔2008〕31号)届时停止执行。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广泛宣传。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上海保监局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