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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换件特约条款
 
2006/12/27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特约条款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坏而需要修复时,对受损零部件维修费用达到该部件更换费用20%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

第二条  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受损零部件按最小可分解件进行更换,被更换的零部件归保险人所有。

车身的漆面损伤不做换件处理。

第三条  其他

本特约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本特约条款为准;本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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