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特约条款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坏而需要修复时,对受损零部件维修费用达到该部件更换费用20%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
第二条 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受损零部件按最小可分解件进行更换,被更换的零部件归保险人所有。
车身的漆面损伤不做换件处理。
第三条 其他
本特约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本特约条款为准;本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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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400-623-1588 |
联系人 |
金先生、周小姐 |
地 址 |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北兴村凤西路1512号293室 |
Email |
shcxtg@126.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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