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材料名称 |
获取渠道及标准 |
1 |
保险单正本 |
承保时由保险公司交给投保人留存。 |
2 |
索赔申请书 |
报案时填写,填写标准见样本。《索赔申请书》需有报案人及被保险人签名,非私人车辆应加盖被保险人公章。 |
3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证明) |
由交管部门提供,证明内容应包括出险时间、地点、车辆牌照号、事故经过、责任划分及赔偿结果。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
4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
由交管部门提供。“调解书”中应列明损害赔偿项目及各项赔偿或分摊金额,主次责任的应明确责任比例。 |
5 |
三者的赔偿收据及 损失清单 |
三者受损车辆的赔偿凭证由交管部门提供,对非车辆损失如:电杆、树木、建筑等,承修单位提供修复费用清单及正式发票 |
6 |
修车发票 |
有承修单位提供。发票的台头应注明车辆的车牌号。发票应为维修行业正式发票。 |
7 |
施救费票据 |
由施救单位提供。其发票应为税务部门核发的有效发票。并注明使用车辆类型、吨公里数及施救内容 |
8 |
行驶证复印件 |
自行复印。行驶证正证、副证均须复印。年检印章模糊的影携带原件以备检验。盗抢案件应提供行驶证原件。 |
9 |
驾驶证复印件 |
自行复印。行驶证正证、副证均须复印。年检印章模糊的影携带原件以备检验。 |
10 |
私家车主身份证,银行卡 |
自行复印。正反面均须复印。 |
11 |
赔款收据 |
保险公司提供样本。被保险人签字(个人)或盖章(单位),领款时交保险公司。 |
12 |
伤病诊断证明、病历 |
由治疗单位提供。治疗单位应是交警队指定医院。转院治疗的应提供转院证明或交警队的确认证明并加盖交警队公章。 |
13 |
医疗费用单据 |
由治疗单位或受害人提供。其医疗费用应为结案前发生的,且票据为税务部门印制的有效票据。 |
14 |
交通事故评残证明 |
由司法部门的“伤残评定委员会”提供。 |
15 |
抚养证明、赡养证明 |
由公安部门提供。注明家庭全部成员构成(包括已婚人员)及相互关系,复印户口卡片加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章。 |
16 |
死亡证明 |
由法医或医院提供。派出所提供销户证明及死者身分证复印件。 |
17 |
误工证明或护理证明 |
由伤者方提供。证明上应注明月工资标准,误工天数并加盖劳资部门公章,月工资收入超出纳税标准的需提供相关纳税证明。 |
18 |
车辆购置附加费原件 |
购车后由附加税征稽部门提供。索赔时需提供原件。 |
19 |
购车发票原件 |
汽车销售商提供。二手车需提供交易票据。索赔时需提供原件。 |
20 |
被盗车钥匙 |
需提供原车钥匙。原钥匙丢失或补配的需写出丢失经过。车钥匙丢失免赔5%。 |
21 |
盗抢车辆未侦破证明 |
公安局提供。证明上应加盖丢失地派出所、分局及公安刑侦局(原公安五处)公章。 |
22 |
养路费停缴证明 |
养路费征稽部门提供,注明停缴日期加盖公章。 |
23 |
车辆丢失登报证明 |
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丢车声明。需提供带报头的报纸原件。 |
24 |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
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签发。 |
25 |
存车场厂发票 |
由存车场厂提供。 |
26 |
权益转让书 |
被保险人加盖公章,私人车辆需签字。 |
27 |
盗抢车辆封档证明 |
交管局车辆管理所提供。 |
28 |
被保险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
自行复印提供。 |
29 |
行驶证原件 |
车辆管理所签发。 |
30 |
火灾证明 |
由公安消防部门提供。 |
31 |
暴风、暴雨等证明 |
由气象局提供车辆受损时间的相关暴风、暴雨的气象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