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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车上两份保险 双保险变成没保险
 
2008/8/12         ★★★

一车上两份保险 双保险变成没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5日 09:41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8月4日讯 一辆车入了两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两保险公司都认为,由对方承担赔偿费用,事主王先生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至今未果。

  王先生在北京购买一辆汽车,挂的是北京车牌,按规定王先生就在北京购买了太平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但王先生的车经常在济南行驶,为了方便,他又在济南购买了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险。王先生说,这两家保险公司只差一个字,他当时还以为是一家,后来才知道是两家公司。

  8月2日凌晨,王先生驾车行驶至济钢新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郭先生的车辆发生刮擦,经交警现场勘查后,最终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并在事故处理单上注明“双方凭据承担各自修车费”。

  随后,王先生要求两家相关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但太平保险认为,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处理单上认定“双方凭据承担各自修车费”,不存在赔付对方人身、车辆损失的情况,而按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此,在该事故中,太平保险不负有赔偿责任。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同意赔付,理由是:虽双方协商同意各自承担修车费,但该协商条款并不能成为“交强险”推卸责任的理由,此次交通事故仍在“交强险”优先赔付范围之内,超出“交强险”财产赔偿最高限额2000元后剩余的部分才应由商业险赔付。

  “关键问题在于,我入的不是同一家公司的保险。”王先生很无奈地对记者说,两家保险公司都不赔,不知该怎么办。而让王先生更感郁闷的是,事故的另一方郭先生购买的是同一家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事发当天就已经通过“交强险”获得了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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