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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车主为逃避围攻驾车逃逸 法院盼照赔
 
2006/8/31         ★★★
案例:车主为逃避围攻驾车逃逸 法院盼照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09:52 北京晚报

  【本文摘要】 法院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性。而黄先生在发生事故后电话报警,其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去派出所是为逃避村民围攻,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赔付。

  司机黄先生在外地驾车时将人撞死,怕被村民发现遭到围攻,便弃车报警,并跑到派出所寻求“保护”。但车主在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以司机交通肇事逃逸为由拒赔。今天记者获悉,通州法院认定黄先生的行为不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故意,因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

  今年1月28日晚9时40分,黄先生开着亲戚刘先生的车,在山东某县公路上将村民胡某撞死。由于事发地正处在胡某生活的村里,黄先生怕当地村民发现后围攻、殴打自己,于是弃车一边打电话报警,一边步行一个多小时到派出所要求人身保护。事后,当地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黄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先生赔付胡某死亡补偿费等损失13万余元。车主刘先生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投保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但在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其允许的司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不在保险索赔之列为由拒赔。

  法院认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性。而黄先生在发生事故后电话报警,其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去派出所是为逃避村民围攻,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赔付。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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