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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路费违法收了6年
 
2006/9/2         ★★★
养路费违法收了6年

  □孙化民

  

  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对欠缴养路费车主征收“天价滞纳金”一事,受到普遍批评,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关注。《检察日报》上刊文指出,1999年《公路法》首次修改,就使有关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失去了效力,最近6年所征收的养路费都是违法征收。(8月24日《检察日报》)

  全国竟违法收了6年养路费,所收的钱该是一笔天文数字。怎么会这样?

  我国目前征收养路费的法定依据,是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于1991年10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该《规定》的依据是《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10月13日发布)第十八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的规定。无疑,《公路管理条例》乃是《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上位法。在《公路管理条例》基础上制定、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并于1999年和2004年两次进行修正的《公路法》,已经明确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经通过立即生效,根据法律,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公路部门根据早已因违法而失效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向广大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与法无据。

  可以说,笔者是第一次听说“养路费”违法,我想大多数人也如此。如果没有“天价滞纳金事件”,有关法律人士也不会认真研究这个问题,也不会发现其中的法律漏洞。现在的问题是,有关部门为什么对早已不合法的养路费征收这一陈规极力维护,并连续6年从民众手中肆意收取天文数字般的养路费?

  这一事件充分暴露了公路管理机关法律意识的淡薄。 “依法行政”是行政行为的首要原则。对公权机关来说,“法无授权为禁止”,换言之,公权机关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特别是向公民的每一个征收税费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条文规定,既然中国的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已经没有了“养路费”之说,公路管理部门就无权收取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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