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沪公交(事故)[2007]112号 签发:左天福
关于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的通知》的通知
各交警支(大)队、总队有关单位: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并下发了《关于公布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请各单位按照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5项的规定,组织全体民警、尤其是事故处理民警认真学习掌握。从2007年4月3日起,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按新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通知》
附件:
200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单位:元
赔偿项目 |
赔偿金额(元) |
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
29,569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668 |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9,213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4,762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8,006 |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
59岁以下 |
413,360 |
60—74岁 |
20,669×年限 |
75周岁以上 |
103,340 |
死亡赔偿金
(农村居民) |
59岁以下 |
184,260 |
60—74岁 |
9,213×年限 |
75周岁以上 |
46,065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城镇居民 |
14,762×年限 |
农村居民 |
8,006×年限 |
伤葬费 |
14,784.5 |
残疾赔偿金 |
城镇居民 |
20,668×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
农村居民 |
9,213×年限×伤残等级系数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20×天 |
营养费 |
20~40×天 |
住宿费 |
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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